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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投保人在購買保險后因為種種原因而選擇退保。退保是解除保險合同的形式之一,但不容忽視的是,在猶豫期過后,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往往會面臨較大的經(jīng)濟損失。小編從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了解到該院對原告王某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作出了判決。經(jīng)審理,法院對原告要求退還全部保險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判決被告保險公司應退還原告現(xiàn)金價值46.7萬元,依約給付原告生存金57000元。
投保人想退保,沒想到經(jīng)濟損失太大
原告王某訴稱:原告的父親王某某于2014年2月25日在某銀行購買理財產品時,銀行工作人員推薦購買某保險公司發(fā)售的XX年金保險人壽保險產品。并介紹此理財產品收益高、風險小、并且還具有保本的功能。原告父親遂通知原告趕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xù)。在辦理手續(xù)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告知該產品的保費支付方式為分三期,每期(每年)支付人民幣保費壹佰萬元,共計人民幣叁佰萬元。原告就無法對第二年和第三年的保費足額繳納會有什么后果詢問銀行工作人員時,銀行的工作人員答復的是可以辦理減額交清或退保,對于第一期交付的保費(人民幣100萬元)沒有任何損失。即將原先承諾繳付的保費300萬元減額變更為100萬元,那么原告已經(jīng)繳納的100萬元保費就視為一次性繳清。如果退保,可以返還現(xiàn)金,損失也非常小。原告及原告父親在銀行柜臺簽署了相關文件及《保險合同》。
2014年12月,原告與銀行工作人員聯(lián)系減額交清及退保事宜,銀行工作人員與被告聯(lián)系后告知原告可以辦理,但需要等待第一個保費年度期滿的時候再行辦理。2015年,原告在第一個保費年度期滿之前再次與銀行工作人員聯(lián)系減額交清和退保事宜,銀行工作人員與被告聯(lián)系后,被告聲稱應當按照當時簽署文件中的一份清單表明的退?,F(xiàn)金價值及減額交清方式來計算。按照此種計算方式原告如辦理減額交清,已經(jīng)交付的100萬元保費僅過了一年的時間只剩余20多萬元,并還需每年繼續(xù)繳納20余萬元的保費。如果不辦理減額交清手續(xù)退保的情形下,依然按照該份清單標明的現(xiàn)金價值退還保費,即100萬元保費僅經(jīng)過了一年時間只能返還50余萬元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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