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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請求權轉讓: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請求權可依法轉讓 小編為您提供最新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相關資訊查詢2015年6月6日,大地建筑公司為某工程全體施工人員投保了意外險及醫(yī)療險各1份,保險金額分別為30萬元和1萬元,保險期間為1年。7月18日下午1時許,施工人員張某在施工過程中不慎溺水身亡。7月24日,建筑公司與張某的親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公司賠償張某親屬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撫恤金等總計55萬元,張某親屬將保險金全部轉讓給建筑公司,并通知了保險公司。建筑公司于當日全額支付了賠償款。后建筑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30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本案是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請求權主體具有特定的人身屬性,不得轉讓,建筑公司雖是投保人,直接主張保險金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建筑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明顯不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其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受益人有權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該轉讓行為有效,建筑公司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建筑公司保險金30萬元。
近年來,為分擔因員工出現意外傷害時可能需要承擔巨額賠償的風險,越來越多的企業(yè)給員工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一旦發(fā)生保險事故,員工或其家屬往往會和企業(yè)協(xié)商,要求企業(yè)先行賠付,再由員工或其家屬將保險金的請求權轉讓給企業(yè),由企業(yè)向保險公司索賠。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人身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是否可以轉讓,一直存有較大爭議,直到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才對這一問題予以明確。該解釋第13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受益人將與本次保險事故相對應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該轉讓行為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除外。”
事實上,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前,人身保險合同的轉讓僅指投保人和保險人的轉讓,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是沒有轉讓權的。所謂轉讓實質上就是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變更。但是,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隨即成為確定性的、純財產性的債權,屬于合同之債,此時的保險金請求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可以自由轉讓。而且,保險金請求權轉讓合同不屬于當事人之間存在特殊信任關系的合同,即不屬于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也不屬于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因此,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以隨時轉讓人身保險合同的債權,只需遵循合同權利轉讓的要求,通知另一方(保險人)即可。
當然,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能在未發(fā)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提前簽署轉讓保險金請求權的協(xié)議,這既是因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前保險金請求權尚屬期待權并不存在轉讓的可能,同時也是防范道德風險、保障雙方權益特別是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客觀要求。
本案中,張某意外死亡后,作為受益人的張某親屬,在獲得建筑公司的賠償后,將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建筑公司,該轉讓協(xié)議并未損害受益人的利益,也不存在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情形,因此該轉讓行為合法有效,建筑公司有權要求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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