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社保知識早報:《2015-2016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額度政策及辦理流程》,如下是最新北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額度政策及辦理流程,里面有我們的公積金貸款條件,暫定2016年繼續(xù)沿用這份說明。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布為準。下面由北京公積金代繳為你介紹相關內容。
北京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guī)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具體包括:
住房公積金單位登記、開戶、變更、注銷; 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的設立、封存、轉移; 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核定; 住房公積金的匯繳、補繳;
住房公積金的計息、對賬、查詢。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在繳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負責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
確定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適用條件,審批或授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申請;
確定繳存額上限,審批或授權管理中心審批單位超過繳存額上限繳存的申請。 第四條 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 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繳存住房公積金: 國家機關;
國有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私營企業(yè)、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 事業(yè)單位;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社會團體。
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在職職工指公務員及與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未簽訂合同但經過勞動仲裁部門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滿六個月以上的職工。 第七條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為實際工作不滿六個月未簽訂合同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可以申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九條 以1993年以前標準價優(yōu)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夫婦雙方,符合下列情形的,單位應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 夫妻雙方工齡和滿65年且在職的,從夫妻工齡和滿65年第二個月起建立住房公積金;
按標準價優(yōu)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夫妻雙方,補交房價款后,可按照《關于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試行規(guī)定》、《關于印發(fā)〈關于購房職工調整住房等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北京市關于按標準價給優(yōu)惠辦法購房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的通知》和《關于我市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取消標準價后有關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申請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二章 登記及賬戶設立
第十條 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新設立的單位應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應持單位法人證書副本、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或者單位設立批準文件。 第十一條 單位應指定專人代為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yè)務。
單位經辦人應持單位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管理中心登記備案。需要更換經辦人的,應及時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條 單位應在辦理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錄用職工,應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 第十三條 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外省市單位駐京機構、分支機構在本市雇用的職工,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在本市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四條 單位名稱、地址等登記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五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應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等個人登記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持相關證明材料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繳存
第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年度為本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可以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條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每年核定調整一次。
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由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和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兩部分組成。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九條 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職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除以12確定。
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tǒng)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的規(guī)定計算。 第二十條 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單位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職工本人當月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本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管理中心在銀行開設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待資金到賬后,管理中心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第二個月起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 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之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借調、外派職工,由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的單位負責落實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二十三條 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低于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最低工資標準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下崗、內退等類似情況職工工資扣除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低于北京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布的當年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降低,以達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為限。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第二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按上一年度北京市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分別乘以當年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確定。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執(zhí)行期為一個住房公積金年度。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由管委會適時調整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單位超過月繳存額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或監(jiān)管部門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管委會審批;無上級主管部門或監(jiān)管部門的,經管理中心審核后報管委會審批。
第二十六條 由財政部門全額資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超過繳存額上限不再審批。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按核定的月繳存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少繳的應當補足,多繳的經單位和管理中心審核確認后,由單位告知職工本人,從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多繳部分,劃回繳存單位。
第二十八條 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可以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單位當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不應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 對單位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核、審批工作應自收到單位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二十九條 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期限每次不超過一年。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需要繼續(xù)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在到期前一個月內辦理續(xù)延手續(xù)。
第三十條 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恢復正常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將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至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連續(xù)三年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降低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三十一條 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到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 單位補繳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積金,應按照規(guī)定的職工范圍和標準計算。
對補繳額計算有困難的單位,月繳存額可依據補繳年度上一年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或本市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單位和職工分別計算的補繳額,由單位統(tǒng)一繳存到管理中心。
對補繳以前年度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的,經全體職工2/3以上同意,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可以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第三十三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合并、分立時,無力補繳的,應在辦理有關手續(xù)前,明確住房公積金補繳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清償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破產時,應將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視為職工工資組成部分納入破產清償程序優(yōu)先清償。
第四章 封存、轉移
第三十四條 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但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內部封存手續(xù)。 第三十五條 管理中心設立集中封存庫,管理以下情形人員住房公積金:
調出原單位或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落實新單位或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調往外省市工作,所在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 單位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職工住房公積金在單位內部封存,自愿轉入集中封存庫的; 其他。
第三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單位應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供職工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職工應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xù),其在原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下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新調入單位或集中封存庫:
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職工調入、調離本市的; 單位合并、分立的;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后,職工住房公積金進入集中封存庫管理的; 集中封存庫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其他需要辦理轉移手續(xù)的。
第三十八條 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應自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到集中封存庫的手續(xù)。
職工與新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新單位應自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集中封存手續(xù)。
第四十條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轉移手續(xù)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
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請辦理。
第五章 對賬、查詢、計息
第四十一條 管理中心應每年與繳存單位和職工對賬。
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fā)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
管理中心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繳存單位和職工發(fā)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第四十二條 單位有權查詢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 職工有權查詢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管理中心應予配合。
第四十三條 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復核。管理中心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四條 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及相關工作人員應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四十五條 管理中心為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供住房公積金卡或住房公積金存折,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四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期間,住房公積金照常計息。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指日期為工作日。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guī)定,以本辦法為準。
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guī)定》及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離休、退休的;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出境定居的;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
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七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貸款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fā)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使用住房貸款的,其中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貸款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實際發(fā)生的住房支出。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簽訂借款合同的,按照原提取政策執(zhí)行。
第九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年提取總額不應高于年房租總額超出家庭年工資收入規(guī)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受額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十三條 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一、十二條規(guī)定注銷住房公積金帳戶提取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最低應保留人民幣10元。
第四章 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職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及相關證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職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第十六條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集資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 購買危改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協(xié)議、購房發(fā)票; 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產證、契稅完稅憑證;
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提供單位房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協(xié)議或者購房證明、購房收據;
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屬房管或物業(yè)部門的大修證明和產權證明、購買材料的明細發(fā)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fā)票; 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guī)劃、房管部門宅基地批復或建房批準證明文件、購買材料及其他施工費用的費用發(fā)票。 第十七條 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應提供借款合同、首付款發(fā)票。
第十八條 職工支付房租提取的,應提供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fā)票、承租人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 第十九條 職工離休、退休提取的,應提供離、退休證或勞動部門相關證明。
第二十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第二十一條 職工出境定居提取的,應提供戶口注銷證明。
第二十二條 職工生活困難,正在領取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應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的,應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二十四條 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取的,應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職期間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提取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 第二十六條 職工遇到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提取的,應提供單位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
第二十八條 職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所在單位予以核實,出具提取證明。
第二十九條 單位持提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毠ぷ》抗e金存儲余額,管理中心于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予提取的決定。
第三十條 管理中心審核準予提取的,在3日內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 單位申請將提取額劃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經職工同意。
管理中心審核不準予提取的,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三十一條 單位不按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三十二條 職工辦理一次提取手續(xù),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單位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虛構提取條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即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guī)定,以本辦法為準。
全國十三五規(guī)劃明確全民參保計劃,將在2020年前基本實現(xiàn)。全民參保是政策指向也是新的市場空間,無憂保堅定信念承擔起企業(yè)的社會責任,努力做國家全民參保計劃的踐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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