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明確,社會保險費欠費是指由各級地稅機關征收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應加收的滯納金。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稅費“同征同管”的原則,按月催繳當期欠費,并對往期欠費開展清繳。欠費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可以采取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書面通知欠費單位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求欠費單位提供擔保后簽訂《延期繳納社會保險費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等措施,督促欠費單位依法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該辦法強調,不依法申報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屬于失信行為。用人單位拖欠社會保險費二個月以內的屬于一般失信行為,拖欠社會保險費二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屬于較嚴重失信行為,拖欠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對一般失信行為,主管地稅機關可以對欠費單位采取信用提醒和誠信約談等方式。欠費金額較大的,可以告知用人單位的工會、主管部門及勞動者。
對于那些情節(jié)比較嚴重的,也就是屬于極度失信的單位或個人,在經過地稅機關和社保辦商定后,可將其向社會媒體曝光和公開,同時還可以將其納入省級市級的黑名單系統(tǒ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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