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積金登記及賬戶設立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持單位設立批準文件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手續(xù)。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單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或調入之日起30日內到管理中心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xù)。
城鎮(zhèn)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人員經管理中心審核同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辦理繳存登記時應與管理中心簽訂繳存托管協(xié)議,并在管理中心專門設立的“托管戶”內辦理個人賬戶設立手續(xù)。
已經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單位,繳存登記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shù)發(fā)生變化;
(二)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登記錯誤;
(三)單位名稱、地址、法人代表、經辦人員及聯(lián)系電話等單位基本信息發(fā)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