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依法合理使用,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合法權益,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按計劃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的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編制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月使用計劃。當月未使用的計劃指標,可結轉入下月使用;當月使用若超出計劃指標,則轉入下月安排使用。
凡屬離退休、出境定居、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轉移支取的不受計劃指標限制。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使用計劃及月使用計劃。對申請?zhí)崛『褪褂米》抗e金的個人實行“輪候制”,即對符合使用條件當月未得到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指標的,按其提出申請的時間順序在下月優(yōu)先審批。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范圍【大病提取公積金,公積金查詢,五險一金查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相應規(guī)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離休、退休的;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在職期間死亡的;
(5)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6)償還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本息的;
(7)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在提取公積金時,應由本人辦理,特殊情況下,可委托他人辦理提取業(yè)務,提取時需提供職工本人及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條 職工離休、退休的,可全額提取本人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提取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2)單位證明;
(3)離休、退休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4)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 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可全額提取本人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提取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2)單位證明;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批文(勞動部門鑒定和醫(yī)療部門證明)及終止勞動關系批文原件及復印件;
(4)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職工出境定居的,可全額提取本人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提取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2)單位證明;
(3)當地公安部門或外事部門批準移居國外或港澳臺地區(qū)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職工在職期間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全額提取其公積金帳戶內存儲余額。提取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繼承人、受遺贈人個人申請報告;
(2)單位證明;
(3)與死亡職工的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或受遺贈證明等;
(4)職工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由醫(yī)院或公安部門出具);
(5)職工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第六、七、八、九條規(guī)定情形,提取后需作銷戶處理。
第十條 職工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部分提取夫妻雙方一方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一)提取基本條件:
(1)購房時間在一年之內的;
(2)提取額不得超過上一結息年度前的住房公積金余額(金額準確到“元”);
(3)房款已付清者不予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需提供資料:
1、職工購買商品房,提取款項須劃至房地產公司售房帳戶內,房地產公司作為收取房款處理,不得提取現(xiàn)金。辦理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2)單位證明;
(3)《商品房買賣合同》正本原件及復印件;
(4)購房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5)提供房地產公司售房帳戶開戶銀行及帳號;
(6)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房的,提取款項須劃至單位集資建房帳戶,單位作為收取房款處理,不得提取現(xiàn)金。辦理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2)單位證明;
(3)計劃發(fā)展委員會批文、《施工許可證》及集資建房協(xié)議原件及復印件;
(4)購房收據原件及復印件;
(5)提供集資建房單位的開戶銀行及帳號;
(6)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職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2)單位證明;
(3)房產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4)預算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5)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在鄉(xiāng)鎮(zhèn)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辦理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2)單位證明;
(3)宅基地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劃撥證以及鄉(xiāng)鎮(zhèn)土管所、規(guī)劃辦出具的相關證明;
(4)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一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后,最后一次償還貸款本息時可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提取款項直接劃至職工還貸帳戶,提取金額不能超過尚未還清的貸款本息。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2)單位證明;
(3)《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銀行出據的還款清單原件;
(5)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 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15%的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以支付當年超出規(guī)定比例的房租,辦理時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2)單位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4)職工夫妻雙方工資收入證明;
(5)本人或受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 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業(yè)務時,單位須先將其應繳部分存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十四條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guī)定,因辭職、下崗、買斷工齡、勞教、服刑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者,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 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及帳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xù)。
第十五條 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xù)時,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應提供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并在相關資料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并簽字或蓋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其提供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職工所在單位及相關部門應配合調查,并有義務提供相關材料,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自受理職工提取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作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