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市人社局出臺的【2015】49號文件規(guī)定,即日起,我市上調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標準。
此次調整范圍為2014年12月31日前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yǎng)親屬。調整標準:
(一)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jù)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60元,二級傷殘240元,三級傷殘220元,四級傷殘200元。
(二)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級傷殘職工津貼。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增加傷殘津貼,五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80元,六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額不得低于160元。
(三)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調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親屬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四)生活護理費的調整。根據(jù)護理依賴等級,按照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確定。
【工傷保險知識】
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和30%。
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因公死亡職工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fā),計發(fā)對象是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具體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工資。該項待遇為長期待遇,一旦供養(yǎng)親屬具備、恢復能力或者死亡的,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即停止發(fā)放。
傷殘津貼該項工傷保險待遇僅針對五級、六級傷殘職工。五級、六級傷殘,一般稱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對于該類工傷職工,保留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具體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為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