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教師唐老師在周末參加學校組織的監(jiān)考,吃工作餐時不慎被魚刺刺傷食道,導致氣胸、胸腔積液等傷害。唐老師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否后,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吃飯和上廁所是相似的,都屬于生理必須,吃飯卡魚刺和上廁所滑倒一樣,當事人都有過錯,但這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之前有過上班時間上廁所滑倒被認定為工傷,下班買菜遭遇意外算工傷,但上班吃工作餐被魚刺卡住刺傷也算工傷,似乎還是第一次。在這起案件中,唐老師認為,事故當天是星期六,自己加班當監(jiān)考老師,在食堂吃工作餐過程中發(fā)生傷害事故,應當屬于工傷事故;成都市人社局分析認為“與工作無關”,所受傷害是自己不慎而非工作原因,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也是引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究竟是理解上的偏差,還是感情上的錯覺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唐老師吃工作餐,雖然與工作內容無關,卻與工作需要有關。如果下班后在自己家吃飯,或非工作時間與朋友聚餐時出現(xiàn)類似情況,顯然是另外一回事。法院審理本著客觀事實,包含了人性化因素,但依據的法律沒有偏差,也合乎基本情理。判決時,法院也不否認唐老師吃飯時有過錯,而將吃飯卡魚刺和上廁所滑倒進行對比,指出有過錯不足以否定工傷的認定,使似是而非的事情更易讓人明白,沒有出現(xiàn)新的疑問或爭議。
工傷認定與否,都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結果有不同,有《工傷保險條例》過于籠統(tǒng),缺乏細化的因素。起訴前,各自在理解上有不同并不奇怪。去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對工傷認定的相關條款做了細化和明確。當事人提起訴訟后,法院才依據該規(guī)定審理工傷案件,隨著工傷保險參保人數的增多,工傷糾紛也會不斷上升,吃魚被卡算工傷,蘊含著法律的力量,隱含著人性的善良,有助于人們對工傷認定的理解,具有積極的標本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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