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工作餐被卡魚刺算工傷具有標本意義
上班期間上廁所摔倒被認定的工傷已不鮮見,那么上班吃工作餐被卡魚刺算不算工傷?昨日,高新法院審結(jié)一起教師吃工作餐被魚刺卡傷而起訴認定工傷的案件。成都一中學教師唐老師在周末參加學校組織的監(jiān)考,吃工作餐時不慎被魚刺刺傷食道,并導致氣胸、胸腔積液等傷害。后向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被否,唐老師向高新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法院依法判決唐老師屬于工傷。(3月20日《成都商報》)
新聞甫出,引來一片吐槽聲,認為“不可思議”:“這與喝酒工傷如同一撤”,有人擔心,開了這樣的口子,以后官員“工作餐意外”算不算工傷?其實這樣的擔心沒有必要。筆者以為,“吃魚工傷”,恰恰體現(xiàn)法律以人為本的法治關(guān)愛,實事求是,具有標本示范意義。
成都一中學教師唐老師在周末參加學校組織的監(jiān)考,吃工作餐時不慎被魚刺刺傷食道,并導致氣胸、胸腔積液等傷害。與“喝酒工傷”不能類比。周末參加學校組織的監(jiān)考,屬于工作特殊情況需要加班,時間緊張,不慎被魚刺刺傷食道,導致受傷后果,應該算作工傷,合情合理合法。職工傷害事故或死亡事故認定為工傷(亡)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傷害或死亡事故是否與其本職工作有著必然聯(lián)系。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了工傷、視為工傷和非工傷的范圍。其中第一條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而醉酒導致傷亡的不算工傷。
吃工作餐時不慎被魚刺刺傷食道,本人不小心只是過失,但并不影響本次工傷事實的認定。吃工作餐純粹是為了周末學校組織的監(jiān)考,沒有這樣的工作需要,也就不會有“吃魚工傷”的事實,它與自己在家中吃魚被魚刺刺傷有著本質(zhì)的區(qū)別,一個是工作需要,一個是私事需要。法院依法判決唐老師屬于工傷,彰顯法律的關(guān)愛,折射出人性化執(zhí)法的無窮魅力。
“吃魚工傷”為依法執(zhí)法注入了“含心量”和“含新量”, 法律的公平公正性原則,目的是來保護人的利益,用來為人服務的。法律不是無情物。人性化是法律進化的一個方向。前蘇聯(lián)法學家雅維茨說的好:“法的本質(zhì)是人類正義,它的根源是人性,它的標志是建立在理性統(tǒng)治基礎之上的社會”。荷蘭法學家格勞秀斯說過:“法乃是公正善良之藝術(shù)”。在自然法學觀點來看,法律本身就是善良道德和社會正義的體現(xiàn)。從法律的表面形式上看,似乎并不是善良的,但是從本質(zhì)上看,法律字字都蘊涵著正義和善良。“吃魚工傷”,體現(xiàn)法律的人性化原則,具有標本示范意義。
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