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日后(含8月1日),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基數(shù)不得超過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15903元。
舉例
市民李女士是1999年1月1日前參加工作的中山區(qū)某單位職工,2015年8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2.2萬元,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數(shù)為2萬元,繳存比例均為15%,實際繳存3000元。李女士2015年8月份應(yīng)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1.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shù)為15903元
因為其上年月平均工資2萬元,大于我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15903元),所以以15903元為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shù)。
2.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稅前扣除限額均為1908.36元
準予稅前扣除的繳存基數(shù)×12%=扣除限額
15903×12%=1908.36(元)
3.實際允許扣除額應(yīng)為扣除限額,即單位和個人分別為1908.36元
4.超出限額部分2183.28元應(yīng)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超出限額部分,即(3000-1908.36)+(3000-1908.36)=2183.28元,并入納稅人當月工資薪金22000元計算個人所得稅。李女士8月工資薪金所得應(yīng)納個人所得稅4165.82元。
22000+2183.28=24183.28元 (24183.28-3500)×25%-1005=4165.82元
標簽: 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