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進行正式的制度安排時,農村老年人口社會保障的提供者主要應該是政府、集體和個人,三者自然也就擔當了籌資主體的責任。
首先,對政府來說,為農村老年人口的社會保障籌集資金,實際上就是提高社會保障類的公共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西方國家的財政支出中,社會保障支出已超過其他一切而位居第一,所占比例接近或超過30%。以1991年為例,瑞典、英國、加拿大社會保障支出占中央財政支出的比重分別為56.4%、31.8%、36.4%。反觀我國,以2005年為例,我國財政支出中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為716.39億元,社會保障補助性支出為1187.64億元,兩項加起來一共才2534.03億元,只占當年國家財政支出的7.47%。再算上我國行政事業(yè)單位的離退休經費1164.83億元,三項總額為3698.86億元,也才占國家財政支出的10.9%
2006年,我國財政收入達3.9萬億元,外匯儲備達10663億美元,一方面,我們不知該如何去最優(yōu)使用這些資金,另一方面,社會保障支出在公共財政支出中的比重卻很低,民生問題引起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因此,增加社會保障支出在公共財政支出中的比重,將對民生問題的關注轉變?yōu)閷嶋H的行動,顯然有利于提高我國社會保障水平,縮小城鄉(xiāng)居民的收入差距,進而利于處理好改革、發(fā)展和穩(wěn)定的關系,構筑和諧社會。
其次,在集體一級單位的收入項目中同樣需要預留一部分資金,作為對農村老年人口的保障。本文第一部分詳細闡述了農村人口對于集體所承擔的各項稅費負擔以及其他義務,此外,集體單位還有多種方式可以獲得額外收入:一是經營集體資產,比如集體園林和集體建設用地;二是集體單位還可以獲得上級財政補貼。自農業(yè)稅減免后,我國正在進行的鄉(xiāng)鎮(zhèn)財政體制改革過程中,把很多行政村的債務進行抵消,這些債務用于管理人員日常開銷、鄉(xiāng)村公路建設等等;三是集體單位在面對上級政府(鄉(xiāng)鎮(zhèn)及縣政府)時可以作為農民代言人的身份尋求援助,但是在面對農民時,又可代表上級政府索要各種貨幣、非貨幣形式的收入。
最后,對農民個體而言,毫無疑問,應該為自己老年時期的生活保障準備一點積蓄。
對保障標準和力度的設定,歷來都是各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焦點問題。保障過度,會提供一種提前退休的激勵,降低國民儲蓄,使經濟喪失持續(xù)發(fā)展的能力;保障不足,則會使居民養(yǎng)老保障問題凸現,生活水平驟降,影響社會安定。
具體到對農村老年人口的保障標準和力度,很多人容易將此等同于每月的養(yǎng)老標準是50元,還是100元的問題,這種不分地區(qū)差別一刀切式的做法,是計劃時代干預經濟的傳統(tǒng)手段的再現。
理想的養(yǎng)老金標準應該這樣設定:一個人退休以后,憑借領取養(yǎng)老金可以保證其日常生活消費或略低于其退休前的水平。循著這樣的邏輯,我們對比了中國1980-2006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和人均純收入的情況。過去27年的數據顯示,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大致維持在70%-80%,食品消費支出占其收入的比重大致維持在40%左右。由于農村居民的生活消費支出主要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服務、醫(yī)療保健、交通和通信、娛樂教育文化服務、居住以及其他雜項商品和服務,有理由相信,當人步入老年以后,教育、交通和通信、衣著、食品等項目支出降低的比重會大于醫(yī)療保健支出的增幅;食品消費支出比起輟耕之前要有所降低,但是用于購買營養(yǎng)補品以及其他日常醫(yī)療支出會增加更多?;诖?,我們認為,保證農村居民養(yǎng)老金占其退休時所有收入來源的比重在50%-60%之間是適當的,當然,做出這一假定的前提是農村人口即使在領取養(yǎng)老金時,仍然與土地保持著緊密的聯系,至少從事一些庭院經營、飼養(yǎng)一些家禽和家畜用于自己消費。如果現在的土地集體所有制能夠得到改革,他們或許還可以通過出租他們的土地使用權或者真正意義上的土地所有權而獲得租金。
政府、集體和個人三者在農村養(yǎng)老保障制度安排中分別應該承擔多大責任,也就是說三者提供資金的比例,各地情況不盡相同,三類主體的籌資能力也不均衡,因此要因地制宜。
世界上,大多數的基本養(yǎng)老制度都是強制性的:無論是否愿意,符合一定標準的人,比如超過25歲以后,都必須繳納保險費。然而強制性保險業(yè)存在明顯缺陷,一是內部個體受益不均衡(有時晚繳納保費和早繳納的人可以領取相同數額的養(yǎng)老金);二是容易被雙重指數化(生活成本和平均工資,實際上物價指數被計算了2次)。
智利對強制性養(yǎng)老保障制度設計“個人退休賬戶”體系,限制政府作用,行之有效并被多國效仿:政府將每個參保人員繳納的資金集中起來,將其交給私營投資機構,代替?zhèn)€人理財。參保者可在幾個投資機構中進行選擇,政府則制定一定規(guī)則限制投資機構的經營行為。如果哪一家機構經營不善,將會被迫進行清算,并根據退休賬戶擁有者的意愿將資產和負債轉給其他機構。
但是中國不存在將農村養(yǎng)老保障體制私有化的資本市場條件和規(guī)章制度,此時,政府必須要公開農村人口所托付的養(yǎng)老基金的詳細運營情況。
如果實行自愿性的農村養(yǎng)老保障制度,就必須保障養(yǎng)老項目可以對絕大部分農村人口產生吸引力,否則養(yǎng)老金項目就無法與其他潛在的投資渠道競爭,包括投資于農業(yè)、非農產業(yè)以及未來可能會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發(fā)育而發(fā)展起來的私營的年金項目。
標簽: 養(yǎng)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