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6年5月11日,姚某駕駛贛F貨車途經廣東陸豐,追尾碰撞到前面因爆胎而停在路邊由雷某駕駛的贛D貨車尾部,致使贛F車乘客李某死亡、羅某輕傷及贛D車底下?lián)Q輪胎的副駕駛員陳某重傷(雙大腿截肢、三級傷殘),兩車嚴重損壞。經陸豐市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姚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雷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后,姚某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提起公訴。受害人陳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贛F車主及其保險公司連帶賠償各項經濟損失計幣1035494.23元。
由于贛D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50萬,陳某以第三者身份將其作為共同被告,請求承擔30%賠償責任計幣443783.24元。
一審法院以原告陳某“屬于本車人員,不是第三者,因而無權訴請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為由駁回了其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向廣東省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9月11日,二審法院作出(2007)汕中法刑一終字第35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以“原審法院對上訴人陳某一審提出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30%賠付責任的訴訟請求未作處理,違反法定程序”為由裁定發(fā)回重審。
2007年11月21日,陸豐市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對該案進行重審。2008年1月16日,重審法院作出(2006)陸法刑重字第10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載明:陳某作為贛D被保險車輛本車人員,無權訴請某保險公司給付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金,陳某作為贛D車主,隨車司機,在事故中負有一定過錯,因此陳某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shù)谌哓熑坞U的賠償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陳某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30%計款443783.24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及其他訴訟請求。目前,保險公司尚未收到原告方上訴材料。
【案件點評】
通過一、二審及重審,某保險公司再次將該案予以成功拒賠。在當前廣東省保險司法環(huán)境極其惡劣情況下,陸豐市人民法院能將本車駕駛員排除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之外,是很難得的。當然,這其中也少不了保險公司對承辦法官的保險宣傳與解釋、溝通。
根據(jù)廣東高院地方司法解釋規(guī)定,過渡期間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應視為強制保險予以處理,只要不構成《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則保險公司一般均需無條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本案中,一審法院與重審法院均考慮到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原理,參照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因此,對保險公司而言,一審判決與重審判決是合理的、也是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
標簽: 商業(y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