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仲林走進《百姓熱線》工作室,他向記者反映:“2006年12月的一天,我的同學、泰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松陽分公司的業(yè)務員占增弟來到我家,對我說你們老兩口年紀大了買一份保險防老吧,并向我介紹買保險怎么怎么好。但任憑同學怎么動員,我還是沒有買。過了幾天后,占增弟又帶了兩個人到我家,向我介紹說這兩位是公司的業(yè)務經理方某和何某,今天來是專門給我介紹買保險的知識的。之后,方某和何某就開始輪番給我介紹保險的險種和好處,一點都不懂保險知識的我,最終還是被他們說的好處所誘惑,給自己買了一份保險。他們還不滿足,鼓動我給妻子黃水花也買一份。當時我妻子不在家,我就說等妻子回來后商量商量再說。可是他們說,不要緊的,反正你們是夫妻關系,你簽字就成了。于是他們就拿出保單和一些表格叫我在上面簽字,因為我對保險知識一點都不懂,再說業(yè)務經理都說沒關系,于是我便在我老婆的保單上簽上了老婆的名字。簽字后他們就把表格拿回去填了,之后,保險公司每年從我的銀行賬戶上扣去保費。”
三年后業(yè)務員占增弟退出保險公司,由王菊蘭接手其業(yè)務,她在檢查保單時發(fā)現(xiàn)黃水花保單上的簽字與我保單上的簽字為同一人的筆跡,不是黃本人簽字,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是份無效合同,要求我老婆重新再簽過。我老婆不同意,并趕到松陽公司提出退保。該公司經理對她說,要退??梢裕凑找?guī)定的折扣退,只能退回一半還不到的保費。我就去咨詢律師,律師分析后認為,這個過錯在于保險公司的業(yè)務員,不在我,他們按打折退保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然后,律師還寫了一份報告給我。我就將此報告送到了泰康麗水公司,但他們遲遲沒作答復。無奈之下,我就向麗水保險業(yè)協(xié)會進行了投訴。在協(xié)會的協(xié)調下,公司同意給我退保,但必須要我寫一份自愿承擔1000元費用的意見書,才給我退,當時我不肯寫,他們說那只能叫我到法院去拿了。被迫無奈之下,我只好自認倒霉,寫下了意見書。隨后,他們退給了我11483元保費。但我每年交的是4671元,3年共交了14013元,還有2530元沒退給我,即使是扣除我被迫簽下的承擔1000元,還有1500多元沒退給我。
徐仲林十分生氣地說,買保險本來是用來防老的,買個安心,沒想會出現(xiàn)這種事。半年多時間他為此跑來跑去,花掉了許多路費,耽擱了很多工夫,損失了三年利息,最終連本錢都拿不回來,真是虧死了。他說,這本來是業(yè)務員的過錯,為什么要讓他來承擔損失呢?保險公司憑什么扣他的錢呢?
6月22日下午,記者帶著徐仲林的問題,采訪了泰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麗水公司公共資源部一位姓陳的負責人。據她介紹說,公司對這件事情的處理,是作出了很大的讓步的,如果按照正常的現(xiàn)金價值退保,只能退5894元,為了妥善解決此事公司追回了當事業(yè)務員的傭金1000元,公司補貼了2000多元,還向省公司總額外調整了2000元,可以說是盡了最大的努力了。至于當事人承擔的1000元,他們認為當事人簽過字也要為此承擔一部分責任。當時當事人也是同意的,后來他又心痛了,所以就反悔了。上午他們已經與市保險業(yè)協(xié)會進行了溝通,考慮到當事人的家庭困難,他們采用變通的方式再補償給當事人1000元。至于他說的還有1500多元的問題,以前他從來沒有提過,這是附加險,屬于消費性的,時間過了就沒了,因此,是不能退的。
記者問:“既然你們認定大合同都無效了,這個附加險還有效嗎?”
這位姓陳的負責人回答說,《保險法》與其他法有所不同,理解起來比較困難。
這位負責人最后說,有人投訴,就說明我們的工作沒做好,我們會繼續(xù)做好此事的處理工作,讓客戶滿意。
6月25日,就本案的相關法律問題,記者采訪了浙江南明律師事務所律師潛玉林。潛律師認為,這是一起因保險買賣而引發(fā)的爭議案件,本案爭議的關鍵點在于徐仲林以妻子黃水花的名義與泰康人壽保險公司簽訂“泰康卓越財富終身壽險(萬能型)”的《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首先,徐仲林以妻子黃水花的名義簽字簽訂的《保險合同》不屬于《合同法》第49條規(guī)定的表見代理范疇,所以其簽訂的《保險合同》不當然有效;其次,該《保險合同》在黃水花未作出明確之前尚屬效力待定,也就是說該《保險合同》生效與否應由黃水花確認后方能確定,但最終黃水花不愿補簽的行為確定了該《保險合同》是無效的;第三,從本案訂立《保險合同》的具體經過來看,徐仲林是不怎么愿意買這份保險,保險公司人員以“你們是夫妻關系,你簽字就成了”而要求徐仲林幫其妻子購買保險,違反了《保險法》第11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xié)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钡脑瓌t規(guī)定,同時也違反了保監(jiān)會發(fā)布《關于規(guī)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關“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等規(guī)定。所以,該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所產生的后果是依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guī)定處理,該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痹诒景钢?,主要過錯在于保險公司一方,所以保險公司理應全額返還徐仲林的保險金。
關于保險公司提出《保險合同》條款中有主險和附加險問題,的確附加險屬消費性險種,具有附屬性和保障性,一般以一年為限,而且隨意性更強,投保人可投保也可不投保,其與主險之間并非是嚴格的主從關系,只是沒有投保主險之前不能單獨投保附加險而已。保險公司對于附加險的保費一般也是以年單獨結算,而且又是在發(fā)生保險關系第三年時,該保險合同才被提出無效的,所以,附加險的保費退費處理比較難,對此《保險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是基于《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在于保險人這一方,并且投保人方又沒有發(fā)生附加險所約定的事項及進行理賠,故保險人應就附加險保費返還。
通過本案,告誡保險公司不要為了營銷保險而違規(guī)操作,也告誡廣大公民不要因為面子而輕率地簽訂《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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