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2008年12月,吳先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一份長期意外險。去年2月,他在自家房頂上修理煙囪時不慎摔下致死。事后,保險公司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吳先生的意外險尚未交納當期保費。幸運的是,保單處于60天“寬限期”內(nèi),效力并未終止。由此,扣除應(yīng)交保費后,保險公司向其家屬賠付了11.5萬元理賠金。
新《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yīng)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br />
上述規(guī)定中提及的60天,就是投保人若因特殊情況無法按時交費,可享有的寬限期。在此期間,保單依然有效。如那位不幸的吳先生,雖未及時交費,好在“寬限期”幫忙,在其身故后,他的家人還是獲得了一份理賠金。
當然,正如條款規(guī)定,投保人一旦超過寬限期仍未繳費,保單效力就會中止,不容半點“懈怠”。如2006年10月,茅先生購買某保險公司一款人壽險,交納首期保費150元。之后三年,他每月按時交費,直到去年5月的一天,茅先生致電保險公司,想咨詢其他險種,因客服態(tài)度生硬,令其不滿,遂向公司投訴,卻未得到回復(fù)。于是,自6月起,茅先生故意拖延交費,對保險公司寄來的催款通知書也不予理睬,直到9月才交費。幾天后,他收到保險公司通知,稱其保單已從9月1日起失效。經(jīng)詢問,他才注意到自己忽視了合同中關(guān)于寬限期的約定,由此“滿足了”讓保單效力中止的兩個條件:拖欠保費,且拖欠時間超過60天寬限期。
顯然,在這個案例中,盡管保險公司需要加強客服管理,但身為投保人的茅先生,受了“委屈”卻想到用拖延交費和保險公司“斗法”,結(jié)果卻因?qū)捪奁诔园T,亦不明智。這就提醒廣大投保人應(yīng)按時交納保費,切莫因賭氣或粗心大意超過寬限期,以至影響保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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