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互助保險是由社會團體倡導組織,廣大職工在自愿的基礎上所開展的一種操作成本低廉、形式靈活多樣,以互助互濟分散風險為目的的保險。它與社會保險的主要區(qū)別表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承辦主體不同。社會保險的承辦主體是政府行政機構;互助保險的承辦人是社團法人。二是指導法規(guī)不同。社會保險的指導基本是政策文件;互助保險的指導是參保會員的公約。三是金融運作不同。社會保險由國家、企業(yè)、個人三方共同籌措基金,運作基金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是為了保值;互助保險的籌資渠道主要來源于參保者,主辦者從道義上來說是義務的,非獲利的志愿行為。四是所起的作用不同。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社會保險起著基礎性作用,是社會的穩(wěn)定器,有“雪中送炭”的作用;互助保險是依據不同行業(yè)、不同地域、不同群體的自愿原則,開展靈活多樣的保險和各具特色的險種,起著“拾遺補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