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必須對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日前,一家保險公司因為沒有嚴格執(zhí)行這一規(guī)定而輸了官司。
2003年8月26日,重慶南部城市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南部公司)的一輛車在寧夏發(fā)生交通事故。隨后,南部公司遂向中國太平洋財險公司重慶巴南支公司(下稱巴南太保)理賠。不想,遭到拒絕。
巴南太保拒賠的理由是,保險合同已明確指出,該車的指定行駛區(qū)域是市內。南部公司卻認為,保險公司并沒將此意在保險合同和附件中明示。雙方對此各執(zhí)一詞,南部公司一怒之下告上法院。巴南區(qū)法院判決巴南太保支付保險賠償金4.2萬余元。巴南太保以在投保單上提醒投保人詳細閱讀免責條款為由,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訴。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批復十分明確:“保險人對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載明投保人注意外,還應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解釋?!笔幸恢性阂源司S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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