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都生育保險新政策解讀
2016-11-26 08:00:12
無憂保


成都生育保險新政策:取消須繳滿12個月要求
從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成都從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險繳費費率進行調整,從0.6%調整為0.5%。同時,調整了支付方式,只要用人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其女職工或男職工未就業(yè)配偶都能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改變了以往要求須繳滿12個月的要求。
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轉發(f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適當降低生育保險費率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近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印發(fā)了《關于調整生育保險繳費費率等規(guī)定的通知》,對全市現行生育保險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了優(yōu)化調整。此次調整,在降低用人單位和個體參保人員的繳費負擔,擴大待遇享受范圍等方面都具有積極意義,順應了當前經濟形勢。
成都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此次生育保險政策調整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下調了繳費費率,降低了用人單位負擔。生育保險是單位繳費、職工不繳費的社會保險。此次成都市生育保險繳費費率從0.6下調到0.5,直接降低了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順應了當前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為企業(yè)減負的大趨勢。
其次,取消了繳費捆綁,降低了個體參保人員負擔。此次調整,取消了以個體身份參加社會保險人員的醫(yī)療保險與生育保險捆綁征收的繳費政策,沒有生育意愿和不愿意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個體參保人員可以不再繳納和參加生育保險。
此外,調整了支付方式,確保了生育婦女生育待遇。此次調整,改變了以前單位參保人員繳費不滿12個月就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情況,用人單位只要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其女職工或男職工未就業(yè)配偶都能享受相應的生育保險待遇。其中繳費未滿12個月的,可由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繳費滿12個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guī)定進行支付。對于有生育意愿的個體參保人員,此次政策調整也作了統(tǒng)籌安排,即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可自愿繼續(xù)繳費,按原辦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其生育醫(yī)療待遇納入基本醫(yī)療保險進行保障,保證了生育婦女均能獲得必要的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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