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調整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政策-生育保險查詢
2016-12-21 08:00:12
無憂保


2016年青海省調整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政策 記者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獲悉,為貫徹落實青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精神,保障參保職工生育保險待遇,2016年3月25日起調整我省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有關待遇。此前生育的,按原政策執(zhí)行。
首先調整城鎮(zhèn)職工享受生育津貼時間,將我省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女職工享受生育津貼時間調整為:女職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15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另外,各市州要嚴格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精神,盡快落實調整城鎮(zhèn)職工享受生育津貼時間和其他相關政策。同時,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通過多種途徑、多種渠道廣泛宣傳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精神,讓參保單位和社會各界充分了解、知曉政策,真正使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市州要按照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精神和生育保險辦法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生育保險實施細則或工作方案,盡快落實調整享受生育津貼時間的政策,確保參保職工及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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