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湖北人社廳取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證明前置條件的通知-生育保險政策
2016-12-22 08:00:13
無憂保


2016湖北人社廳取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證明前置條件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nóng)架林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了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維護生育保險參保人員合法權(quán)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從2016年2月1日起,取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計劃生育證明前置條件,今后生育保險參保人員本人或所在單位領(lǐng)取生育津貼、報銷生育醫(yī)療費時,無需提供當?shù)赜媱澤块T簽發(fā)的計劃生育證明。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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