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生育保險查詢
2016-12-28 08: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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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 眾所周知,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如果沒有約定,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系存續(xù)八年后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規(guī)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這就實際上肯定、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因此,新 的司法解釋就規(guī)定,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xù)轉化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xù)八年,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
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8年后即作為共有財產”的說法早已成為過去。
自從新的婚姻法頒布實施后,法律已明確地對夫妻雙方婚前個人財產作了詳細的規(guī)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財產均屬于個人財產,不會因結婚而逐漸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為婚前財產權屬辦理公證,已沒有必要。
但現(xiàn)在仍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證明屬于個人所有,象這種情況,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保存好證明該財產屬于婚前財產的證據(jù),不需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那么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后才能屬于夫妻共有。
我國法律規(guī)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即使沒有舉行儀式,在此期間購房,如果是一方出資,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
根據(jù)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屬于個人財產。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xù)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比如,婚前個人按揭買下的房產,即使婚后共同還貸,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如果沒有約定,在分割時當然認定為婚前個人財產。共同還貸 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額予以退還。房產增值的部分,當然由所有者享有。這應當是原則。法官當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于困難的一方判決所有者予以 幫助、補償。但是這并不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于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并不享有權利,那么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 公證,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然后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于子女個人所有。(不過子女必須舉證,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 資)。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然后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后屬于子女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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