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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險:女職工的護身符
2017-01-10 08:00:17
無憂保


“任何單位不得因為女職工經(jīng)期、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降低工資標準或者減少勞動報酬。”27日,在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上,成都市首部保護女性權益法規(guī)《成都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稐l例》對婦女健康保障權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作了詳細規(guī)定。
《條例》第十七條指出,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xié)議應當包含對女職工經(jīng)期、孕期、產(chǎn)期、哺乳期保護的特殊勞動保護條款,并約定女職工的崗位、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和衛(wèi)生等內容。同時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從事容易引起流產(chǎn)、早產(chǎn)、畸胎的特殊崗位作業(yè)的女職工,懷孕前可以與單位協(xié)商調換至對懷孕無影響的崗位。女職工懷孕后或者哺乳期后或者哺乳期不適應原工作崗位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調整工作崗位或者改善相應的工作條件,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照顧。
《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本單位的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病、乳腺病的篩查。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增加篩查次數(shù)和項目。用人單位應當為女職工依法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保證女職工享有生育保險待遇。未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女職工享有的生育保險待遇。
針對家庭暴力,條例規(guī)定,市和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網(wǎng)絡和合作機制,把預防和防止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救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可以徑直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員會、家庭暴力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各級婦女聯(lián)合會、工會、共青團等組織投訴或求助。受理家庭暴力投訴或者求助的單位,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對家庭暴力當事人進行調解和疏導,如實記錄家庭暴力行為人的違法事實和受害人的受害情況,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見后制作和保存見證材料。對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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