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生育審批
深圳二孩政策細則落地 生育審批實行登記
2017-02-10 08:00:02
無憂保


11月03日訊,為穩(wěn)妥有序推進全面兩孩政策,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方便群眾辦理計劃生育證件,按照全省統(tǒng)一部署,自2016年11月1日起,深圳市開始執(zhí)行《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的暫行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辦法》首次系統(tǒng)明確了全面二孩政策在廣東省落地的相關細則和適用情況。
新《辦法》和以往相比,突出體現(xiàn)了簡政、便捷的原則:
一是實行生育登記。從11月1日起,一對夫妻生育一孩、二孩(男、女雙方總計生育子女個數(shù))均無需再審批,實行生育登記制度;
二是放寬生育登記辦理機構。夫妻雙方可選擇在任何一方的戶籍地或女方現(xiàn)居住地的辦理機構辦理生育登記;非本市戶籍人員也可在現(xiàn)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不必再奔波回戶籍地申請,極大的方便了在深圳生活、工作的廣大非深戶籍人員;
三是開展再生育審批工作。除符合一對夫妻可生育兩個子女之外,有7種情況需先辦理“再生育審批手續(xù)”,獲得辦理機構出具的《廣東省批準再生育子女決定書》后,再進行懷孕生育:①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②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③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④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⑤再婚夫妻經批準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y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⑥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⑦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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