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簽: 生育津貼
2016年北京市生育津貼政策解讀
2017-02-11 08:00:02
無憂保


6月6日訊: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昨天(3日)發(fā)布消息,將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30天生育獎勵假也能享受生育津貼,不過取消了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對參保職工來說,享受現有待遇標準不變,企業(yè)也未增加負擔。
晚育假和生育獎勵假的津貼不能同享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后,增加了生育獎勵假、取消了晚育假。據此,本市調整了生育津貼的發(fā)放范圍。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人員按規(guī)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發(fā)放范圍,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
市人力社保局有關負責人解釋,根據現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guī)定的女職工,均可享受產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獎勵假共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貼。因國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生育保險政策出臺時間,因此規(guī)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也就是說,如果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此《通知》印發(fā)前已按原規(guī)定領取晚育假生育津貼的,則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職工生育津貼待遇標準不變
其實,很多參保人不知道,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單位可以不支付這一階段的工資,這期間的工資就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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