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生育保險規(guī)定:取消晚育假30天生育津貼
2017-02-11 08:00:02
無憂保


6月3日訊:今天上午,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發(fā)布《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北京現行生育保險政策進行調整完善。
法晚記者注意到,《通知》將新增加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支付范圍,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并對參保人員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時需提供的證明進行了明確。
新修訂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于2015年3月24日經市人大審議通過并實施,修訂版計生條例增加生育獎勵假、取消晚育假的規(guī)定,調整生育津貼的發(fā)放范圍。凡參加本市生育保險人員按規(guī)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獎勵假納入生育津貼發(fā)放范圍,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貼。
市人社局醫(yī)療保險處相關負責人表示,政策調整后,參保人員享受的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和生育獎勵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津貼支付標準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標準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假和獎勵假天數。既保障參保職工享受現有生育津貼待遇標準不變,也不增加企業(yè)負擔。
根據現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guī)定生育的女職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貼(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獎勵假。)。
因國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和生育保險政策出臺時間,因此《通知》規(guī)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貼和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不應同時享受。參保人員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發(fā)前已按原規(guī)定領取晚育假生育津貼的,不再享受生育獎勵假的生育津貼。
目前,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yī)療費(含產前檢查和分娩費用)及計劃生育手術醫(yī)療費。政策調整后,參保人員生育保險待遇保持不變。
法晚記者了解到,此前申領生育相關待遇時,本市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埠戶籍參保職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lián)系單》(生育保險專用)(簡稱《專用聯(lián)系單》)。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條例》取消了《生育服務證》管理,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另外,為確保新老政策銜接,參保人員在《通知》下發(fā)前已辦理了《生育服務證》和《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生育服務聯(lián)系單》,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相關證明仍可繼續(xù)使用。如參保人員已按照生育登記規(guī)定領取了生育保險待遇,再次生育時原持有的證明則不能繼續(x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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