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邊州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 - 生育
2017-04-01 08:00:01
無憂保


延邊州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吉林省人社廳要求,近日,延邊州對全州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支付標準分別做出調整。
此次調整范圍包括:2012年12月31日前受到事故傷害并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yǎng)親屬;1996年9月30日前發(fā)生工傷被鑒定為1級至10級傷殘,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工傷人員。已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的人員不屬調整范圍。
123此次調整,各項待遇標準均有大幅度提高。以州屬參保單位為例:1級至4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調整,以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31437元為基數。其中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平均工資的90%(28293元/年),二級傷殘為平均工資的85%(26721元/年),三級傷殘為平均工資的80%(25150元/年),四級傷殘為平均工資的75%(23578元/年);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標準為:供養(yǎng)配偶的撫恤金為平均工資的40%(12575元/年),其他供養(yǎng)親屬為平均工資的30%(9431元/年),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每年31437元。5級至6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2010年至2012年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進行調整。
生活護理費的調整以2012年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每年36877元為基數。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平均工資的50%(18439元/年);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平均工資的40%(14751元/年);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為平均工資的30%(11063元/年)。
1996年9月30日前發(fā)生工傷被鑒定為1級至10級的傷殘補助金根據延吉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進行調整。已按月領取傷殘補助金的,繼續(xù)由原渠道支付傷殘補助金,標準調整為:1級傷殘130元,2級傷殘120元,3級傷殘110元,4級傷殘100元,5級傷殘80元,6級傷殘70元,7級傷殘60元,8級傷殘50元,9級傷殘40元,10級傷殘30元。
此次調整從2013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各縣(市)參保單位和未參保單位按屬地原則執(zhí)行各縣(市)調整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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