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育保險內容是什么呢?有什么作用和意義呢? - 生育
2017-04-04 08:00:01
無憂保


北京生育保險內容是什么呢?有什么作用和意義呢?北京生育保險內容: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fā)布《關于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jù)該通知及相關政策解讀,北京生育保險政策從明年前將發(fā)生不少變化,具體而言,可分為如下幾點:
一、外地戶口職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險了。 這是一個最大的變化。 在原來,外地戶口是不能上生育保險的(即只有四險,無五險)。因此外地戶口有生育時,生育費用(按生育保險報銷的標準)與產(chǎn)假工資要由單位承擔,這使得很多用人單位不滿。如果是本來可以上生育保險而用人單位不上,由用人單位來承擔相關費用,這是可以理解的。但單位不是不想上,而是想上不能上,有關責任卻要由用人單位來承擔,這就使用人單位難以理解了。 2012年以后就不一樣了,非京籍職工也納入了生育保險參保范圍,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計劃生育手術醫(yī)療待遇。據(jù)報道,由此多享受生育待遇的人群達400萬。
二、生育津貼標準調整,按所在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工資發(fā)放。 這主要是對《社會保險法》的遵照執(zhí)行?!?a href="http://www.kcuv.cn/shebaozhengce/1219044/">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北京地區(qū)原來是按職工本人的繳費基數(shù)(即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fā)每月生育津貼,因此要執(zhí)行《社會保險法》必須作調整?!锻ㄖ芬?guī)定,生育津貼調整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為基數(shù),除以30天再乘以產(chǎn)假天數(shù)計發(fā)。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同時強調,生育津貼即為產(chǎn)假工資,生育津貼高于本人產(chǎn)假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貼低于本人產(chǎn)假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這就意味著,按照新的辦法,對勞動者而言,產(chǎn)假期間所得收入(生育津貼+單位補足部分)可能高于正常工資(因為企業(yè)里收入偏低的員工正常工資可能低于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但不會少于正常工資,即“新政”相對于以前對勞動者有利了;對用人單位而言,則意味著增加了負擔。原來用人單位只需要承擔一種情況下的差額補充責任(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繳費工資的上限時),現(xiàn)在用人單位還增加了另外一種補充責任(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單位月繳費平均工資時)。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shù)低于實際工資,由此所領取的生育津貼也將低于實際工資。由此,可能會引發(fā)不少爭議。
三、上調定額支付標準 據(jù)報道,調整后的生育費用報銷水平將在原有基礎上增長在20%左右,預計增加基金支出2500萬元左右。
最后,“新政”與舊政策在銜接上有幾個具體作法,也值得HR注意:1、原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2012年前已經(jīng)生育或計劃生育享受產(chǎn)假,2012年后申報生育津貼的,按照新辦法計算生育津貼。 2、新納入?yún)⒈7秶呐毠?,?012年起9個月內分娩的,可即時申領享受相應的生育津貼待遇;2012年起9個月后分娩的,如連續(xù)繳費不足9個月,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3、參保職工分娩前連續(xù)繳費不足9個月,分娩之月后連續(xù)繳費滿12個月的,職工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予以補支。補支標準為申報領取津貼之月,用人單位職工月繳費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產(chǎn)假天數(shù)。

聲明:本站原創(chuàng)文章所有權歸無憂保所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
轉載文章僅代表原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有侵權、違規(guī),請聯(lián)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