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
2017-06-22 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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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jù)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jù)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jù)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戶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shù)量,提高人口素質(zhì),改善人口結構。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由主要領導負責的目標管理責任制。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計劃生育協(xié)會、個體私營企業(yè)者協(xié)會等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公民,應當協(xié)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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