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
2017-06-22 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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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一次修正,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使人口發(fā)展與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yōu)生,以控制人口數(shù)量,提高人口素質。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應實行人口目標任期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指標。應制訂人口規(guī)劃,分年度逐級下達到基層,并組織、督促實施。把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同步增長,并足額撥付。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計劃生育工作。各有關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職。 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城鎮(zhèn)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都要充分發(fā)動和依靠群眾,認真執(zhí)行人口計劃,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國家指導和群眾自愿相結合,以宣傳教育、避孕、經常性工作為主的方針,同發(fā)展經濟、幫助農民勤勞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結合的原則,努力改變人們舊的生育觀念,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輔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經濟的措施。 第六條 要加強計劃生育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七條 全社會都應重視和支持計劃生育事業(yè)。要尊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所有公民必須支持他們依法履行職責。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辦事,努力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 晚婚 晚育 少生 優(yōu)生 第八條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歲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歲以上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為晚育。 第九條 普遍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孩子。禁止計劃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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