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2017-06-22 08:00:03
無憂保


(1995年4月25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jù)1998年4月13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8年6月4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準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進行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 育 第三章 節(jié) 育 第四章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第五章 管理機構(gòu) 第六章 獎 勵 第七章 處 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控制人口數(shù)量,提高人口素質(zhì),使人口增長與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根據(jù)國家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居住在自治州內(nèi)的各民族公民必須執(zhí)行本條例。 第三條 生育必須按計劃進行。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yōu)生。 第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目標任期責任制,切實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計劃生育工作。 計劃生育應當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jīng)常工作為主的方針。 第五條 自治州內(nèi)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充分發(fā)動和依靠群眾,增強人口意識,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全社會都應當重視和支持計劃生育事業(yè),尊重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支持他們依法履行職責。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辦事。 第六條 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quán)利和義務。 第七條 加強計劃生育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二章 生 育 第八條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歲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女性晚婚后懷孕生育或已婚婦女在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第九條 提倡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孩子。禁止計劃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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