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17-06-22 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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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地方性法規(guī)修訂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jù)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修訂)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頒布施行《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公告 《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02年7月26日修訂?,F(xiàn)將修訂后的《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予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2年7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控制人口數(shù)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發(fā)展同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并與幫助群眾發(fā)展經濟、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qū)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把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j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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