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2017-06-22 08:00:03
無憂保


(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8年4月3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控制人口數(shù)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發(fā)展同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和《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圍場滿族蒙古族自治縣自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戶籍在本縣和戶籍不在本縣而居住在本縣的公民和單位,均應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自治縣推行計劃生育,鼓勵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yōu)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計劃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實節(jié)育措施。 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jīng)常工作為主,同發(fā)展當?shù)亟?jīng)濟相結合、同公民勤勞致富相結合、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自治縣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全縣和本鄉(xiāng)(鎮(zhèn))的中長期人口規(guī)劃和年度人口出生計劃。依據(jù)本《條例》規(guī)定的生育條件,落實本年度人口出生計劃。 領到《生育證》的夫妻,在指定生育年度未懷孕或未生育的,須在年底前到原發(fā)證機關登記簽延,列入下年度生育計劃。 鄉(xiāng)(鎮(zhèn))、村和單位在每年3月底前將下年度的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 第七條 縣計劃生育局是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對下級計劃生育部門的工作有監(jiān)督、檢查、指導、協(xié)調的職責。 縣計劃生育宣傳指導站、技術業(yè)務站、避孕藥具管理站是縣計劃生育局的事業(yè)單位,對下級計劃生育業(yè)務機構有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 第八條 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委員會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主任由副鄉(xiāng)(鎮(zhèn))級領導干部擔任,負責本鄉(xiāng)(鎮(zhèn))的計劃生育工作。 鄉(xiāng)(鎮(zhèn))計劃生育工作站是同級政府的事業(yè)單位,接受上級職能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根據(jù)人口數(shù)量和工作需要配備一定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村(居)民委員會成立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并配備一名專職計劃生育主任,村民小組配備一名育齡婦女小組長,負責計劃生育的調查、宣傳、管理等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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