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2017-06-22 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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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2日公布施行) 全文 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省人民政府《關于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的議案,結合本省實際,決定對《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即“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同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結合、同公民勤勞致富相結合、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二、原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即“各級計劃生育協(xié)會應當協(xié)助同級人民政府組織公民,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實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業(yè)務?!? 三、原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村(居)民委員會和機關、事業(y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本條例規(guī)定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由單位主要領導人負責,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企業(yè)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負責,并接受當地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四、原第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縣以下計劃生育委員會及其所屬事業(yè)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崗位工作20年以上,并在計劃生育工作崗位上退休的,增加5%退休金?!? 五、原第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加強計劃生育統(tǒng)計管理,做到計劃生育統(tǒng)計數據真實、準確?!? 六、原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修改為“夫妻雙方均為全國1000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只有一個子女的?!? 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再婚前無計劃外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子女的,或者夫妻一方未生育過子女、另一方為兩個以下子女的喪偶者。” 第一款第八項修改為“在礦區(qū)井下作業(yè)連續(xù)5年以上,且繼續(xù)從事井下作業(yè)的礦工,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一款第九項修改為“平原、丘陵農村的村民,只有一個女孩的?!? 第一款第十一項修改為“山區(qū)、壩上農村的村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七、原第十五條之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即“經批準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由縣(市、區(qū))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取照顧>胎生育費。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八、原第十六條第一款“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之后,修改為“經縣(市、區(qū))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國家工作人員和第一個子女是非遺傳性嚴重殘疾的職工,經市(地區(qū))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查批準。被批準生育的,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發(fā)給《生育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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