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規(guī)定(第二次修正)
2017-06-22 08:00:03
無憂保


(1991年3月7日石家莊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1994年2月23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1994年9月2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準 1997年8月28日石家莊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修訂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根據(jù)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河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流動人口,系指現(xiàn)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育齡人口。 第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堅持思想教育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jīng)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予以保障。 第五條 流動人口及有關人員和單位,均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和現(xiàn)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納入計劃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圍,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七條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局、辦公室)是本級人民政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主管部門。公安、工商、衛(wèi)生、民二、勞動、建設、交通及其他有關部門和計劃生育協(xié)會、個體勞動者協(xié)會等群眾團體必須按照分工各負其責,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思想教育。 第八條 對在本市暫住的流動人口分別由下列管理單位具體負責: (一)機關、部隊、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臨時雇請的人員,由雇請單位管理;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請的人員、私營企業(yè)經(jīng)營者由注冊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三)從事家庭勞務和無業(yè)的人員,由現(xiàn)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管理。 第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外出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對外出三個月以上的,按規(guī)定開具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外出的流動人口要按規(guī)定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或單位呈報實行計劃生育情況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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