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修正)
2017-06-22 0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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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5月28日遼>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2年9月25日遼>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一次修正 1997年9月27日遼>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為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障中華民族繁榮昌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居住在我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我國公民和常住戶口在我省的我國公民離開我省的,均應遵守本條例。 一切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執(zhí)行本條例。 第三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yōu)生。 按計劃生育子女,是夫妻雙方的義務。自愿節(jié)制生育,是有生育能力夫妻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把人口計劃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把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政府>績和單位負責人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五條 實行計劃生育,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和經常工作為主,輔之以行政、經濟措施;堅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六條 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必須依法履行職責。 第二章 生育調節(jié) 第七條 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依法確立夫妻關系,屬初次生育的,懷孕后,須持有關證>到當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手續(xù)。 第八條 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夫妻,且女方達到再生育年齡,經申請,由縣(含縣級市、區(qū),下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可再生育一個孩子: (一)只有一個孩子,經市病殘兒鑒定小組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孩子的。 (三)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養(yǎng))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計劃內生育兩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且年齡在30周歲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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