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2017-06-23 08:00:03
無憂保


第一條 根據(j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組織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其他組織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 ? 有關部門及其他組織制定和實施的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必須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有利于開展計劃生育工作,維護實行計劃生育公民的合法權益?! ? 第四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本行政區(qū)域內各單位和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 ? 村(居)民委員會與育齡夫妻在自愿的基礎上,簽訂計劃生育合同?! ? 第五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yǎng)一個子女后懷孕的,可以依法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六條 結婚前已有非婚生子女,結婚后要求生育的,屬于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不適用《條例》有關再婚夫妻生育的規(guī)定。 第七條 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且只有一個女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家庭確有困難,可以依法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yī)學鑒定組織鑒定,夫妻一方因傷殘或嚴重慢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第八條 海拔在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及住戶,屬《條例》規(guī)定的深山村。深山村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 第九條 符合《條例》規(guī)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女方生育第一個子女到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間隔時間應在4年以上,但28周歲以上者除外?! ? 男方再婚前只有一個子女,女方無子女,結婚后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要求生育的,不受前款限制?! ? 第十條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醫(yī)學鑒定組織確診為計劃生育手術并發(fā)癥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按照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及時安排免費診治?! ? 第十一條 依照《條例》和本細則應給予表彰、獎勵和優(yōu)待的,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在單位或組織應給予表彰、獎勵和優(yōu)待。經費按國家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規(guī)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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