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2017-06-23 08:00:03
無憂保


(1989年10月14日武漢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0年3月3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根據(jù)1994年3月30日武漢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16日湖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武漢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根據(jù)1999年5月28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1999年7月30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武漢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jù)2004年6月25日武漢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武漢市計劃生育管理辦法〉等14件地方性法規(guī)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提高人口素質,加強計劃生育管理,使本市人口增長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城鄉(xiāng)其它組織和個人(含外來暫住的境內中國公民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中方員工)。 第三條 生育必須按《湖北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實行少生、優(yōu)生,禁止計劃外生育。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四條 計劃生育工作必須堅持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工作為主;必須堅持與發(fā)展經濟、勤勞致富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必須堅持嚴格依法辦事,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經濟措施。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分別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負責本辦法的實施。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社會各方面應積極支持計劃生育事業(yè) 。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將計劃生育事業(yè)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時足額劃撥給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并隨著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同步增長。鄉(xiāng)、鎮(zhèn)統(tǒng)籌經費必須按規(guī)定的比例保證用于計劃生育工作。街道辦事處、農場和其他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應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計劃生育工作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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