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生育保險早報:
【案情回顧】
2015年4月,許某在敖某經營的網(wǎng)絡店從事項目運營工作,試用期屆滿后,許某與該網(wǎng)絡店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2015年9月,該網(wǎng)絡店開始為許某繳納生育保險費。2016年3月因許某懷孕,網(wǎng)絡店將許某調至其他崗位負責行政人事及運營工作。同年7月,許某因臨產休假,8月6日順產生育1名嬰兒。自8月起,該網(wǎng)絡店以減員為由停止為許某繳納生育保險費。9月18日,該網(wǎng)絡店經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核準注銷。2017年1月,許某向開平市社會保險基本管理局申辦生育保險待遇,市社保局以用人單位未依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且參保人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未滿12個月為由,對許某提出的生育醫(y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報銷均不予受理。隨后許某將雇主敖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其經營的開平市長沙某網(wǎng)絡店支付生育期間的損失30505.05元。
【原告訴稱】
自2016年8月生育孩子以來,許某表示在休產假期間從未收到過任何工資,且網(wǎng)絡店在沒有任何告知的情況下停止為其購買社保并在未明確所有薪酬發(fā)放的前提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注銷也并未告知許某。由于網(wǎng)絡店提前停止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致使許某無法正常報銷生育醫(yī)療費用和領取生育津貼,網(wǎng)絡店理應向她賠償相應損失。
【被告辯稱】
敖某認為,其經營的網(wǎng)絡店的所有員工于2016年7月8日罷工,7月10日宣告該店解散,并自該日起其與許某的勞動合同就已自動解除,也無義務再為許某購買社保(包含生育保險),且事實上延遲繳納社保對許某的生育醫(yī)療費用的報銷及生育津貼的領取沒有任何影響,許某可以自行繳納滿一年即可享受相應待遇,許某的任何損失與其均無關。
【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應否賠償原告生育期間的損失。開平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shù)降怯洐C關辦理注銷登記”的規(guī)定,因開平市長沙某網(wǎng)絡店為個人工商戶,其終止經營活動的時間應以其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即2016年9月18日為準,且該網(wǎng)絡店作為個人工商戶,經營期間的債務在其注銷后應由其經營者即敖某承擔。
依照《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第十七條“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門由用人單位補足”、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造成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yè)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規(guī)定及所在統(tǒng)籌地區(qū)規(guī)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職工支付相關費用”的規(guī)定,本案中,許某于2015年6月24日在被告經營的網(wǎng)絡店正式工作,直至2016年7月休產假,工作長達一年多,但被告只為其繳納了11個月的生育保險費,造成原告不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由被告按照本地區(qū)規(guī)定的生育保險待遇標準向原告支付相關費用,另外,因許某產假前的本人工資標準高于生育津貼標準,按照規(guī)定,被告公司還應補足其差額。為此,開平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敖某向原告許某支付生育醫(yī)療費用3926.87元、生育津貼7269.85元,合共11196.72元。
【法官說法】
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一項法定基本義務,這一法定義務已經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予以確認。用人單位一切不繳納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均為法律所禁止的違法行為。上述案例中,用人單位不僅違反了自身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還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此提醒用人單位要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切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避免因小失大,同時,勞動者也應全面了解國家的政策法規(guī),特別是女職工在生育保險權益受到侵害時,要通過合法、合理途徑及時維護自己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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