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全文第四章之離婚 新婚姻法全文第四章 離婚
第31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己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
第32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33條 現(xiàn)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除外。
第34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35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36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yǎng),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yǎng)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yǎng)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37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的數(shù)額的合理要求。
第38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39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40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yǎng)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以補償。
第41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模蜇敭a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42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信房等個人財產中予以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接下來是新婚姻法全文第五章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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