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生育保險金計算方法: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fā)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上海市于2013年1月19日發(fā)布了《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guī)定的通知》(滬府發(fā)〔2013〕5號)
按照本市政策,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fā),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相關問題:
1、增加的8天產假如何發(fā)放生育生活津貼?
按照本市政策,參加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的女職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fā),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zhèn)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女職工已按90天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將所需補發(fā)的生育生活津貼直接注入其申領時提供的實名制賬戶。補發(fā)未成功的,女職工可以前往當時申領待遇的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xù)。
2、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是否補發(fā)?
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fā)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3、產假前工資高于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如何補差?
《通知》下發(fā)后,《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fā)〔2011〕35號)現仍有效,即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發(fā)生育生活津貼后,超過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補差。
生育生活津貼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除了按正常的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外,還可按照下列規(guī)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生育婦女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標準為: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為30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為500元;
(三)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為300元。
其他注意事項:
1.申領生育保險可至就近的區(qū)縣社保中心辦理(就是說不是戶籍所在的也可以)
2.對于外省市戶籍的生育婦女需提供女方戶籍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街道的人口計生部門蓋章,屬于“計劃內生育”的證明(非“流動人口婚育證明”,“XX市婚入流動人口生育聯系卡”)或《獨生子女光榮證》
3.對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婦女,需攜帶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或順產)的出院小結(需要有醫(yī)院蓋章)和小孩的《出生醫(y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
4.對于在港澳臺及境外生育的婦女,需要提供醫(yī)院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或順產)的出院小結或診斷報告(需要有醫(yī)院蓋章或醫(yī)生簽名)和小孩《出生醫(y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件。
5.以上所提供的復印件用標準A4紙復印,其中《生育醫(yī)學證明》需單獨復印
6.所有提供非中文內容的材料需至相關資質翻譯公司翻譯并蓋章。
7.其他未注明情況可以到柜臺咨詢或致電12333電話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