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頻道12月15日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將有新標準。記者昨天從杭州市政府有關部門獲悉,由市勞動保障局、財政局和人事局聯合制定的《關于調整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的意見》將于200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計劃外流產、帶環(huán)、取環(huán)等首次列入生育保險范圍。
《意見》指出,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具備下列條件,即職工在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其所在單位按照規(guī)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xù)繳納生育保險費滿3個月以上的;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而2001年9月1日實施的《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則只規(guī)定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對于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意見》作出了新的規(guī)定。生育津貼(即職工產假工資)將根據國家統一規(guī)定的女職工產假期限,按照職工本人生育時繳費工資基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全額計發(f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支付的生育津貼,低于用人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應發(fā)產假期間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在計發(fā)生育津貼的產假期限方面,《意見》規(guī)定,正常分娩按3個月計發(fā);難產的增加0.5個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0.5個月。妊娠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按1個月計發(fā);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按1.7個月計發(fā)。女職工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fā)生的符合規(guī)定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藥費和分娩并發(fā)癥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將按下列標準支付:順產(含7個月以上引產)每人次2300元;助娩產每人次2600元;剖腹產每人次4300元;7個月以下引產每人次1600元;流產每人次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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