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維護參保職工生育保險權益,天津進一步調整了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生育津貼計發(fā)標準,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將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比之前的標準增加了8天的生育津貼。
今后,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其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即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當月,其所在用人單位職工人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基數)除以30.4計算。女職工生育津貼計發(fā)標準為: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貼,比之前的標準增加了8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增加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扎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女職工晚育(年滿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可享受產前檢查費、生育醫(yī)療費、生育津貼、計劃生育手術費四項待遇,而“生育津貼”如何支付,許多女職工都不太清楚。據介紹,生育津貼是在職業(yè)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斷時,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女職工生育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fā)放工資。女職工產假期滿后,由用人單位向登記參保的區(qū)、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值得注意的是,申領的生育津貼不是全部支付給女職工本人,因為單位已經支付了產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因此生育津貼將支付給單位。如生育津貼高于工資,單位應當將高出部分的“差額”足額發(fā)放給職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