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出臺《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此辦法中不僅提高了生育報銷的標準,也放寬了可報銷的條件。從今年起,失業(yè)女性只要其配偶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生完孩子后仍可享受一半的生育費補助。
繳費政策 ——單位不繳生育險,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滯納金
辦法規(guī)定,鄭州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各類企業(yè)和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應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繳費時,用人單位應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按月繳納保險費。國家機關和財政全供事業(yè)單位按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按月繳納。
如果哪個單位一再拖延,不愿繳生育保險,將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保險待遇 ——生育報銷,以前剖腹產報銷3000元,現(xiàn)在最少4300元
據鄭州市醫(yī)保中心某位負責人表示,新辦法最大的特點就是提高了生育醫(yī)療費用的支付標準。
從2011年1月1日起,將按以下標準支付(實際費用低于標準的據實支付,高于標準的,按限額標準支付):
產前檢查:800元/例;
正常分娩:三類定點醫(yī)療機構2200元/例;二類及以下定點醫(yī)療機構2000元/例;
異常分娩(難產):三類定點醫(yī)療機構2800元/例;二類及以下定點醫(yī)療機構2600元/例;
剖宮產:三類定點醫(yī)療機構4500元/例;二類及以下定點醫(yī)療機構4300元/例;
剖宮產的同時做其他相關婦產科手術5000元/例。 [導讀]:近日鄭州市出臺《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此辦法中不僅提高了生育報銷的標準,也放寬了可報銷的條件。從今年起,失業(yè)女性只要其配偶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生完孩子后仍可享受一半的生育費補助。
相關解讀
從2003年實施至今的《鄭州市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規(guī)定,圍產期保健費用生育保險基金最高支付標準僅為500元;剖宮產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僅為3000元,如此看來,此次的支付標準有了明顯提高。
生育津貼——月津貼大致為產婦上班時一月的工資,低的部分單位補齊
生過孩子之后,按照規(guī)定還要給女職工一定的生育津貼。辦法規(guī)定,按1%的繳費比例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單位,妊娠滿28周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貼。
妊娠滿12周不滿28周流產、引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妊娠滿8周不滿12周流產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12下一頁 |
標簽: 生育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