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生育補貼待遇是這樣的: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難產的為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為15天;晚育的等都可以增加產假。
生育津貼怎么領?能領到幾個月的?
以下是湖南省的《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生育補助金的暫行規(guī)定》,以供參考: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湖南省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和湖南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貫徹〈湖南省城鎮(zhèn)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意見》,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參加了生育保險,并按時繳納了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在職期間計劃內生育,或經人口與計劃生育部門批準納入生育計劃的妊娠過程中,因故終止妊娠,在下列產假時間內,由發(fā)放工資變更為享受生育津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法定產假為90天。在下列情況下應增加產假:難產的為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孩子為15天;晚育的(指生產時年滿24周歲以上)為30天;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為30天。
二、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懷孕2個月以上、4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懷孕4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以上產假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納入生育計劃的懷孕和終止妊娠的不享受生育津貼。
第二條女職工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靈活就業(yè)人員每天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年繳費工資除以360天之商計發(fā)。
第三條參保單位的女職工失業(yè)后,在領取失業(yè)救濟金期間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生育的,可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人均生育醫(yī)療費用(指由基金支付的平均費用)。
用人單位男職工無工作單位的配偶生育第一胎(不含終止妊娠并符合計劃生育、婚姻法等規(guī)定,在產假期間內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標準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人均生育醫(yī)療費的50%(指由基金支付的平均費用)。
第四條生育津貼和生育補助金由用人單位醫(yī)保專管員或委托機構專辦人員在法定產假結束時向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生育補貼金申領表》附后)。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一般不接受職工個人或委托人申領(失業(yè)人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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