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公布施行,規(guī)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女職工產假由90天增至98天,難產、生育多胞胎等也分別增加15天產假。這些假期,對人的一生來說,也許只是一個很短的刻度,但對尊重和保障女性勞動者的生育權、休息權卻邁進了一大步。
美國社會保障總署數據顯示,全球136個國家或地區(qū),女性產假最長的達1年,最短的僅45天。調整后,我國女職工產假時間處于世界中上水平。無疑,這是一個利好的消息,一種進步的象征。
但在具體操作中,一些企業(yè)的女職工也對產假“執(zhí)行難”表示擔憂。與能否休足98天產假相比,她們更關注休完產假后,能否重返原來的崗位、繼續(xù)原來的工作。
因企業(yè)崗位有限,“一個蘿卜一個坑”,女職工休產假離開了這個“坑”,用人單位必然另請新的“蘿卜”來填這個“坑”。而休完產假回來,“坑”又沒增加,“坑”里的“蘿卜”又沒減少,她們將面臨失業(yè)、離職、改行的風險。
同時,產假期間的工資和醫(yī)療費用的兌現,也十分棘手。一些發(fā)“計件工資”的用人單位往往以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為由,認定女職工休產假沒有勞動,理應不發(fā)工資。這樣一來,休產假的女職工很可能只有“喝西北風”“吃夾生飯”“坐冷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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