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職工參保生育險需20日前辦用人單位繳費
本月20日之前,單位應為未參加生育保險的非京籍職工,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xù)。人力社保局提醒,若不及時辦理,將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人力社保局上午發(fā)布《關于本市職工工傷、生育保險政策調(diào)整有關業(yè)務操作問題的通知》,該業(yè)務細則介紹了本市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參保范圍和具體參保辦法。
據(jù)了解,今年本市職工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都有一個很大的變化,一是本市所屬的公務員并入工傷保險,二是非京籍職工也將同本市戶籍職工一樣,享受到生育保險。
該業(yè)務細則介紹,本市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用人單位,包括企業(yè)、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基金會、律師(會計師)事務所、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辦理參加工傷、生育保險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用。
工傷、生育保險均為單位繳費,個人無需繳費。財政部門核撥經(jīng)費的用人單位,其應繳納的職工工傷、生育保險費列入部門預算,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
具體流程
一、2012年1月1日前已參保,但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外埠職工,用人單位應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jīng)(代)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jīng)(代)辦機構)為其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xù)。
二、按上述參保范圍參保的用人單位應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jīng)(代)辦機構(以下稱社保經(jīng)(代)辦機構)為其職工辦理工傷、生育保險參保手續(xù)。
三、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參保職工應參加工傷、生育保險。
注: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生育保險費,需補繳相應的工傷、生育保險費時,應按照《關于對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社保發(fā)[2011]39號)的相關規(guī)定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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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生育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