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育津貼上,《條例》規(guī)定,參保人在國家規(guī)定的生育產假或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均可享受,生育津貼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生育津貼的標準為參保人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其所在參保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參保人享受生育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妊娠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引產的、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享受三個月生育津貼;其中剖宮產、多胞胎生育的,享受三個半月生育津貼;妊娠4個月以上、不滿7個月引產的,享受一個月生育津貼; 妊娠4個月以下實施流產手術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貼,標準為1000元;放置(取出)宮內節(jié)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貼,標準為200元;實行輸卵管(輸精管)絕育術(復通術),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貼,標準為1000元。
記者看到,《條例》還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按國家規(guī)定支付女職工生育產假和計劃生育休假期間的工資,其后由用人單位向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生育津貼。如果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未按國家規(guī)定支付女職工生育產假或計劃生育休假期間工資的,女職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生育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