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生育保險報銷條件須知:
一、享受條件
參加生育保險累計滿一年的職工,在生育(流產)時仍在參保的廣州市戶口職工,按有關規(guī)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二、發(fā)放標準
注:生育保險津貼:生完小孩五個月內辦理,分別由女職工,男配偶所在單位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一)、女職工
1、生育津貼
以生育(流產)時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為基數按規(guī)定假期計發(fā)。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難產假
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
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6)流產假。
懷孕不滿2個月15天;
懷孕不滿4個月30天;
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
懷孕滿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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