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節(jié)期間,廣州一些致力于維護女權的大學生在街頭上演了一場“保護職場準媽媽”的行為藝術。大學生們告訴記者,女性懷孕期間,經常會遭遇所在單位的各種不公平對待。
很多職場女性生育期間都或多或少會遇到一些問題,譬如產假期間是拿基本工資還是按照此前一年的平均工資來拿,離職的女職工能否享受配偶的生育保險、休完產假能否繼續(xù)休帶薪年假等。羊城晚報記者為您一一盤點“準媽媽”們的職場生育“陷阱”。
問題1
休產假期間只給發(fā)基本工資?
回應:這種行為不合法
陳小姐在廣州一家市屬單位上班,她的工資分為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前者只有1000多元,后者根據員工表現(xiàn),浮動很大,陳小姐此前一年的績效工資平均在5000元左右。最近她懷孕準備分娩,卻得知自己休產假期間,單位只發(fā)基本工資。而扣完稅、交完社保后,基本工資只有700多元。對此,陳小姐十分疑惑:產假期間,單位是否應該按自己以前的月平均工資發(fā)?
記者咨詢廣州市醫(yī)保局相關法律方面專家得知,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19條規(guī)定,勞動者休產假、看護假期間,用人單位當視同其正常勞動并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是按基本工資發(fā),而是按發(fā)放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來。也就是說,此前的月平均工資是5000元,產假就要發(fā)5000元,發(fā)基本工資不合法。”
省人社廳相關負責人介紹,有關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包干使用,用于產婦分娩期間的醫(yī)藥費、產假工資、營養(yǎng)補助費、物價補貼和獎金等。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如按上述標準開支存在有差額,不足部分由單位給予補齊。如果在生育假時間或生育待遇方面存在爭議,可通過勞動保障爭議仲裁途徑解決。
4月28日公布和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第五條也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將‘基本工資’外的其他工資降低,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廣東瀚宇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迎春表示,“新出臺的規(guī)定明確指出,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資,并不單指‘基本工資’。”
另外,2011年9月公布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生育保險外,女職工產假、男職工看護假期間,雙方還可享受生育津貼。目前該規(guī)定已經征集完意見,預計很快就將公布,生育津貼的發(fā)放很快將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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