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爭議,首先應該弄清楚爭議的性質是什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依法征繳失業(yè)保險費、具體承辦失業(yè)保險工作的過程中,單位或者個人請求查詢繳費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拒絕或未予答復因而產生的爭議;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按規(guī)定記錄繳費,請求更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拒絕或者未予答復因而產生的爭議;個人認為自已符合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條件而向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失業(yè)保險金,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拒絕或未予答復因而產生的爭議等。從爭議產生的原因來看,或是因為單位、個人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沒有依法履行職責,或是因為單位、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傊怯捎趩挝?、個人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或沒有依法履行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職責而產生爭議。這類爭議具有行政爭議的特征,應為行政爭議。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是處理單位或者個人就失業(yè)保險事宜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發(fā)生的行政爭議的法律依據(jù)。根據(jù)《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法律、法規(guī)授權范圍內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因而產生爭議的,可以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該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