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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系某機械制造廠職工。2010年8月的一天,張某下夜班后騎摩托車回家,行至村北一路口時與迎面而來的一輛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張某腿部受傷,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公安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證明:張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摩托車損壞,肇事車輛逃逸。
其后,張某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其傷情認定工傷。勞動保障部門以張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為由,認定張某不屬于工傷。
于是,張某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書》,并判令其重新做出工傷認定。
說法:本案關鍵在于,張某無證駕駛摩托車受傷應否認定工傷。
張某的情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guī)定是不容質疑的,關鍵是無證駕駛受傷是否符合第16條第一項 “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認定工傷”的排除性規(guī)定。
筆者認為,“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是指傷亡職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且該行為一是與職工的傷亡存在必然的聯(lián)系或者是造成傷亡的直接原因。二是經(jīng)職權部門做出明確的認定,兩者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職工的傷亡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15條的規(guī)定,就應認定為工傷。
就本案看,張某雖無證駕駛摩托車,但是公安交警大隊僅出具“事故證明” 。所以張某的情況不在第16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認定工傷”的排除性規(guī)定之列,只要具備了認定工傷的其他必要條件,就應認定為工傷。